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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公司會卷款跑路嗎
近日,青島市民韓先生花了十五萬八千八購車,在約定的最后提車日期準備去4S店提車時,韓先生卻接到了4S店銷售經理的電話,被告知錢被銷售人員趙某卷跑了,不僅不能提車,錢也不能退。
據(jù)悉,銷售員趙某共騙走三位客戶48萬元購車款。對于被騙的原因,4S店表示,當時銷售員趙某使用的POS機是自己私開的賬戶,并且簽合同蓋的章也是假的。
對于韓先生等三人的提車和退款請求,4S店則表示,已經立案,并且是刑事案件。在該案件警方查清結果之前,拒絕接受采訪,有任何問題請咨詢集團的法務部,并沒有講明車輛是否交付以及具體交付時間。
而警方則表示,目前可以透露的是該案件已經立為刑事案件,已經將這名銷售列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正在進一步偵辦、查找和抓捕嫌疑人。
那韓先生等人應當如何維權呢?
韓先生可向該4S店提起訴訟,要求該4S店繼續(xù)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或退還購車款,理由如下:
01.趙某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趙某利用其作為4S店銷售人員的身份,將本應當由4S店收取的購車款卷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故韓先生等人可主張趙某侵占的是4S店的財產,雖然警方已經立案,但是與韓先生等人無關,4S店向趙某主張其職務侵占的財產與韓先生向4S店主張繼續(xù)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或退還購車款是兩個法律關系。
02.趙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因銷售人員趙某是該4S店的銷售人員,其與韓先生等人簽訂購車協(xié)議并收受購車款的行為是其職務行為。
故即便趙某使用的POS機是自己私開的賬戶且簽合同的章也是私刻的假章,但韓先生等人是善意的相對人,對相關情況并不清楚,也沒有辦法了解事情的真實情況。故趙某履行職務行為的責任應當由該4S店承擔。
03.趙某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趙某是4S店的銷售人員,且一直在該4S店工作,韓先生等人有理由相信趙某享有4S店的代理權,趙某與韓先生等人簽署合同并收取購車款的行為可視為該4S店的行為。
04.該4S店存在明顯的過錯
4S店應當有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付款制度和人員管理制度,但其并未察覺其員工趙某私開賬戶、私刻公司印章等違法行為,在韓先生等人付款后也未就相關事項進行跟進,故韓先生等人可主張該4S店存在明顯的過錯。
故4S店與趙某的刑事案件與韓先生等人向4S店主張權利并不沖突,韓先生等人仍能通過民事訴訟要求4S店繼續(xù)履行交車義務或退還購車款。附:本文涉及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的種類】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金唐律所周雪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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