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納配有每個銀行的pos機

 新聞資訊2  |   2023-07-31 21:3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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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納配有每個銀行的pos機

公司出納配有每個銀行的pos機

岳某進在某銀行辦理了理財金賬戶借記卡,后該借記卡被他人偽造盜刷486714.50元。岳某進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銀行辯稱提出,經(jīng)95588短信提示后岳某進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該銀行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岳某進系河南油田金馬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主管。2009年4月10日,岳某進與五一路支行簽訂由五一路支行向岳某進提供理財金賬戶借記卡產(chǎn)品的金融理財類合同,岳某進在實際使用該卡過程中,曾將該卡的密碼告訴過其妻和所在公司的會計陸某、出納王某等六人。2013年6月2日19時40分左右,岳某進發(fā)現(xiàn)其遺忘在家中的手機上,有工商銀行通過95588向其手機發(fā)出的該借記卡當日的支出、消費的多個提示短信,短信顯示:2013年6月2日15時36分27秒至19時32分03秒止,通過ATM方式取款6次,轉(zhuǎn)賬3次,合計62131.50元,通過POS方式消費4次,合計424583元,兩項共計486714.50元;當日余款520968.54元。岳某進當即到附近的ATM機上核查,發(fā)現(xiàn)密碼也被篡改后,通過95588電話方式掛失了該卡。當日21時08分,岳某進持卡向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qū)分局對該卡被盜刷情況予以報案。2013年6月4日、5日,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qū)分局派出偵察人員到事發(fā)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調(diào)查,已調(diào)查的檔案材料印證:存在他人偽造了另一張與6222081714000073991號近似的借記卡,2013年6月2日,他人利用偽造的該借記卡在石家莊市通過ATM機、POS機實施了騙取岳某進卡內(nèi)486714.50元的事實。目前,該銀行卡詐騙案尚未偵察終結。

河南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向岳某進賠償389371.60元。二、駁回岳某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一路支行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五一路支行為岳某進開立借記卡賬戶,提供金融理財服務,雙方形成合同關系,五一路支行在保障儲戶取款交易中,負有審查對應賬戶借記卡真實性和謹慎支出款項的義務,但岳某進的賬戶于2013年6月2日所支出的486714.50元,并非從五一路支行所提供給岳某進的借記卡中支出的,而是他人通過偽造的借記卡實現(xiàn)了與五一路支行提供的借記卡相同的支出款項效果,五一路支行應當對交易時審查過錯所造成岳某進款項被騙取向岳某進承擔賠償責任;五一路支行方提出岳某進存在泄露密碼的抗辯意見,未出示證明岳某進存在向偽造借記卡騙取資金者泄露密碼的證據(jù),所主張的密碼泄露免責的格式條款,五一路支行方并無證據(jù)證明已向岳某進進行了合理提示及說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岳某進不發(fā)生約束力;五一路支行方提出經(jīng)95588短信提示后岳某進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抗辯,該短信提示,從五一路支行方作為金融理財服務提供者,岳某進作為消費者的服務關系來看,五一路支行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負有向岳某進履行通知和保障岳某進知情權的義務,若五一路支行方據(jù)此免責,就會產(chǎn)生要求岳某進必須經(jīng)常地、時刻地關注手機性能和短信情況,進而會導致因享受該服務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該免責不具有正當性。但是,該短信提示也有督促岳某進核對相關交易,并以此采取相應措施的合理要求,另外,在事發(fā)前,岳某進曾將借記卡借給包括其妻子在內(nèi)的六人使用,其密碼更換并不及時,該行為也的確增大了密碼外泄他人的可能,岳某進對借記卡的管理使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工商行五一路支行稱事發(fā)當日被POS機刷卡的單位也負有責任,因無法律依據(jù),該抗辯不能成立。綜上,五一支行的行為違反了對岳某進借記卡賬戶款項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是該事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負該款項損失80%比例的賠償責任,岳某進在使用借記卡期間,未盡到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是該事件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應自擔該款項損失20%比例的責任,遂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民一終字第01058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金融、通訊業(yè)的快速發(fā)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訊工具和現(xiàn)代網(wǎng)銀技術實施的涉銀行卡類盜竊犯罪屢見不鮮。因此而產(chǎn)生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對銀行的賠償責任較難認定。本案及時回應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明確了銀行的客服短信并不必然具有對損失擴大的免責效力,為常見的金融服務合同糾紛中免除責任事由的認定提供了參考,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服務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作者: 南陽中院 肖新征 趙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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