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無效兌,用信用卡套現(xiàn)轉借他人——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新聞資訊  |   2023-05-12 09:0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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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無效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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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陽燁)近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藺某以套取信用卡資金再轉借給卯某,卯某未能按時還款后,藺某起訴至法院。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藺某通過多家商鋪POS機進行虛假刷卡消費,利用信用卡套現(xiàn)的方式給卯某轉賬共計286950元,卯某向藺某出具借條,未約定利息。后卯某陸續(xù)向藺某還款252100元,便不再歸還剩余借款。藺某多次催促卯某還款未果后,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合議庭在對借條及相關的轉賬憑證審查時,查明藺某出借的資金來源是通過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資金獲得。

靈寶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案中,信用卡的持有人原告藺某進行多次刷卡套現(xiàn),并且多家商鋪中有兩次均是通過被告的商鋪進行刷卡套現(xiàn)。綜上,法院認定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事實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后,被告因該合同取得的款項,應當予以返還,按照已償還的利息抵充本金、套現(xiàn)的手續(xù)費各自負擔的原則,經(jīng)計算被告尚欠原告34850元未償還,故原告藺某要求被告卯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無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套現(xiàn)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因此,靈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卯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藺某返還借款本金34850元,并駁回原告藺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信用卡套現(xiàn),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xù)(ATM或柜臺)提取現(xiàn)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nèi)的資金以現(xiàn)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xiàn)費用的行為。信用卡的套現(xiàn)被不法商戶和不法中介的參與,對我國金融秩序產(chǎn)生很大影響,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strong>

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stro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編輯 趙萌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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